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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武金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武金莲,女,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现住地发出执行公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公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金莲在乌兰察布市民族艺术学校的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