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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芦玉凤与付秀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玉凤,付秀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玉凤,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伟,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秀春,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芦玉凤与原审被告付秀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0816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付秀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本案为借贷抵押担保,为减少诉累方便诉讼,本案发回重审以借贷法律关系予以审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发回重审不算错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区民法院(2013)灯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芦玉凤。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喻政文审判员  曹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春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