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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九华诉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华,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九华,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迪,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沈树海,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九华诉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九华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九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九华撤回对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280元,减半收取1864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23640元由原告陈九华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