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九华诉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华,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九华,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迪,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沈树海,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九华诉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九华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九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九华撤回对被告吕金迪、沈树海、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280元,减半收取1864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23640元由原告陈九华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