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莉与昝晓梅、尹诗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昝晓梅,女,生于1965年1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尹诗龙,男,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诗龙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