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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光禄与福州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禄,福州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杨光禄,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福州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章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禄与被告福州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