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路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67号罪犯张路军,绰号“毛蛋”,个体经营户。罪犯张路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或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路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路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