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继成与鲁雪、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成,鲁雪,周晓峰,随州市鲲鹏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加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胡继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鲁雪,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被告周晓峰,男,1978年9月13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被告随州市鲲鹏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二路。法定代表人陈加宾,经理。被告陈加宾,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随州市鲲鹏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成与被告鲁雪、周晓峰、随州市鲲鹏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成撤回对被告鲁雪、周晓峰、随州市鲲鹏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加宾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胡继成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