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喜和与被执行人杨海旺(又名杨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和,杨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海旺(又名杨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和与被执行人杨海旺(又名杨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 文 山审判员 王伟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