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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温宗贤与杨俊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宗贤,杨俊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温宗贤。被告杨俊爱。原告温宗贤诉被告杨俊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温宗贤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贤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杨俊爱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贤撤回与被告杨俊爱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宗贤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