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三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敏与邱忠国、钟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邱忠国,钟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818号原告刘敏,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邱忠国,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钟定芳,女,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邱忠国、钟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忠国、钟定芳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邱忠国、钟定芳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仙萍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