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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米伟与薜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伟,薜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米伟,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地税局职员。被执行人薜宝利,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工商局职员。本院在执行米伟与薜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薜宝利在中国工商银行碾子山存款划拨到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米伟已经领取。申请执行费356元,由薜宝利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友审 判 员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