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6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科技创业园B2区**座。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城墙**号。法定代表人:张茂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权益日后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经营的“华升1003”、“华升3103”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5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华升1003”、“3103”轮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