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卫良与陈林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良,陈林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吴卫良。被告陈林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良诉被告陈林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卫良负担。审 判 长 李 远审 判 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