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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卫良与陈林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良,陈林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吴卫良。被告陈林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良诉被告陈林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卫良负担。审 判 长  李 远审 判 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