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孩子抚育费(2014年1-6月)义务,权利人杨某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此项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抚育费(2014年1-6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执字第20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