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秀侠与席国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侠,席国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80-1号原告:赵秀侠,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贵良、刘志汉,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国党,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良、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侠与被告席国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