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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寨秀枝与胡献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寨秀枝,胡献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寨秀枝,女,1943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利娜,女,1980年3月23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献忠,男,1970年2月22日生。原告寨秀枝诉被告胡献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寨秀枝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寨秀枝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寨秀枝承担。审判长  代乔鹏审判员  杨想军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