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久华与湖北弘盛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胡久华。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弘盛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永兵。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泉口路丁香园综合楼B栋4楼。法定代表人康海燕。被告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久华与被告湖北弘盛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久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久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胡久华负担。审 判 长  杨红艳审 判 员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