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王金林、潘金兰、陶绍俊、王雅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王金林,︰潘金兰,︰王雅静,︰陶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56498494-9。被执行人︰芜湖中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组织代码:79011861-9。被执行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组织代码:14970058-2。被执行人︰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潘金兰,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王雅静,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陶绍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