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西安鸿森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森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森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政府大楼a112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仲调(2015)第132号裁决书,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240元、利息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权利人9852元,并承担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仲调(2015)第13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浦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