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建、王永飞与王永飞、夏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王永飞,夏菊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黄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王永飞。被告:夏菊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与被告王永飞、夏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建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