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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建、王永飞与王永飞、夏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王永飞,夏菊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黄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王永飞。被告:夏菊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与被告王永飞、夏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建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