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3号原告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嘉贝黄山苑23幢2-601室。法定代表人厉德美,总经理。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法定代表人韦小平,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宏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