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艳芝申请执行徐成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芝,徐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徐艳芝,身份证号230522197607126424,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金泰物业职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二中附近。被执行人徐成龙,身份证号230822197608271439,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水务局寒葱沟水库管理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山小区16号楼1单元703室。本院在执行徐艳芝申请执行徐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