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负责人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某名下鲁H×××××奔驰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名下鲁H×××××奔驰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治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