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江执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英与陈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陈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117号申请人王英,女,生于1991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车辋镇。委托代理人徐礼奎,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车辋镇(系王英父亲)。被申请人陈友明,男,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车辋镇。申请人王英因与被申请人陈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友明银行存款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友明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