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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裁定书21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李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复字第2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进勇。申请执行人李妹军。申请复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西矿业公司)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蔚县法院)(2015)蔚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蔚西矿业公司以2014年1月17日由于上级部门来蔚西矿业公司检查工作无人接收邮件为由,未接收邮件不属于拒绝签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执行人李妹军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故驳回蔚西矿业公司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蔚西矿业公司称,一、原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1月17日,上级部门来复议人的下属井口检查工作,单位剩余人员全部被抽去陪同检查,单位只留一名保洁工看门。当日上午11时左右,保洁工接到电话让下楼取邮件,当其看到是法院的文书专递,便告诉邮递员,单位全部人员下井检查去了,请过两天再来,邮递员答应后就走了。申请复议人认为:邮递员违反《邮政投递服务规范》和《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五日内送达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才可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而蔚县邮递员只去过一次,并没有到受送达人的单位。邮递员答应过两天再来而没来送达,就把专递邮件退回,实属违规操作。蔚县法院对于这一重要事实不调查,仅以送达回证注明”拒收”二字,就认定申请复议人是拒收,显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原执行裁定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显属适用法律不当。申请复议人单位那天没有有权利和义务签收的人员在家,保洁工不是签收或拒收邮件的主体,法律依据显然不足。蔚西矿业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刘穆云系蔚西矿业公司保洁员证明、蔚县公安局白草村派出所安全检查记录、蔚西矿业公司检查工作证明。本院查明,蔚县法院在执行蔚西矿业公司与李妹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蔚西矿业公司以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为由,向蔚县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2014年12月26日,蔚县法院作出(2014)蔚执异字第46号执行裁定,以蔚西矿业公司拒绝签收仲裁委邮寄送达的文书,仲裁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为由驳回异议。蔚西矿业公司不服向本院复议。2015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5)张法执复字第4号执行裁定,认为蔚县法院在审查蔚西矿业公司异议一案中,认定蔚西矿业公司拒绝签收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视为送达的证据不足,故撤销蔚县法院(2014)蔚执异字第46号执行裁定,发回蔚县法院重新审查。2015年3月27日,蔚县法院作出(2015)蔚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为蔚西矿业公司以2014年1月17日由于上级部门来检查工作无人接收邮件为由,未接收邮件不属于拒绝签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执行人李妹军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故蔚县法院再次驳回蔚西矿业公司的异议申请。另查明,2014年1月29日,仲裁委通过邮寄专递方式,给蔚西矿业公司送达张劳仲案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退回。2015年1月7日,刘穆云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是蔚西矿业公司的一名保洁员,2014年1月17日,由于上级部门来蔚西矿业公司下属井口检查,单位负责人员全部抽调陪同检查,留其一人在单位看门,当日上午11时左右,接到电话让下楼取邮件,当其看到是法院的文书专递,便告诉邮递员单位负责人员全部下矿检查去了,请过两天再送来,邮递员答应后就走了。2015年4月10日,蔚西矿业公司出具书面证据,证明2014年1月17日上午,蔚西矿业公司派人员到蔚县协同蔚县公安局白草村派出所,深入到蔚西矿业公司(除开会、出差外)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只留一名保洁工,都下到井口配合检查工作。那天蔚西矿业公司只有一名保洁员工在家看门。2014年1月17日,蔚县公安局白草村派出所对蔚西矿业公司双山煤矿进行了检查。又查明,2014年3月6日,经蔚县法院立案庭查找,从2014年1月10日—2014年3月6日,蔚西矿业公司没有就张劳仲案字(2014)第1—16号仲裁裁决起诉。2014年4月3日,蔚西矿业公司向蔚县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书:2014年4月2日,我公司到贵院领取执行通知书16份,但至今未收到16案的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2015年5月11日,仲裁委负责人就本案仲裁裁决书送达一事的意见是:仲裁裁决书已邮寄送达,当事人收到文书十五日内不起诉,该文书即生效。本院认为,蔚西矿业公司和刘穆云提供的证据表明,2014年1月17日,蔚西矿业公司所有人员都到井口配合检查工作,只留一名保洁员刘穆云在家看门。保洁员刘穆云应当履行蔚西矿业公司授权的看门义务,接收法院的文书专递。因刘穆云当场未签收邮件,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且与仲裁委:”仲裁机构向邮政投递,邮政机构认为当事人拒收退回即本案裁决书送达”意见相一致。故蔚县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蔚西矿业公司认为邮递员的送达违反相关规定,该复议理由不是执行机构审查的范围。故蔚西矿业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庆祥执行员  胡金保执行员  黄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玉林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