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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文锋与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锋,黄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刘文锋(又名刘文峰)。被告:黄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锋与被告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刘文锋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