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文锋与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锋,黄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刘文锋(又名刘文峰)。被告:黄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锋与被告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刘文锋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