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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方福满、罗井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方福满,罗井益,疏文华,谭夏珍,胡文明,王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方福满,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罗井益,女,1983年5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疏文华,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谭夏珍,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胡文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贞,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福满、罗井益、疏文华、谭夏珍、胡文明、王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567.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