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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清松、金爱萍等与郑立娟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松。委托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爱萍。再审申请人王清松因与被申请人郑立娟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爱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12号及本院(2014)唐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清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情人关系,申请人是在被骗的情况下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理当返还所获财产。(二)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返还一半财产是��误的。在申请人与金爱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改变了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的关系,将其变为按份共有,违背法律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王清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郑立娟提交意见称:(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纯属虚构。(二)被答辩人自愿将房子写在答辩人名下。王清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王清松与郑立娟分手后的财产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但因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金爱萍的财产权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王清松对金爱萍财产权益的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并无不当。王清松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清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清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