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炳圣、兹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炳圣,兹秀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7-1号申请人寿光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炳圣。被申请人兹秀芳。申请人寿光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炳圣、兹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炳圣驾驶、兹秀芳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以肖松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炳圣驾驶、兹秀芳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