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伦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07号罪犯郭伦,无业。罪犯郭伦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3)港刑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或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郭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