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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其光与梁修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月堂、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光,梁修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月堂,许建军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1-2号原告:王其光,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雪影,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铭,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修智,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月堂,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许建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对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开户的20000315180410400000099账户资金3948000元予以冻结。该账户资金属于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他48家企业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质押财产,因该账户资金被冻结,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中止贷款关系,将危及众多贷款企业的利益。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资金冻结,并且提供了反担保财产,即安徽口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尊九年窖产品5000箱(6瓶装),单价900元/箱,合计金额4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即安徽口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尊九年窖产品5000箱(6瓶装),单价900元/箱,合计金额45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开户的20000315180410400000099账户资金3948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闵松龄审 判 员  张春茹人民陪审员  孙经纬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