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泽春与乔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春,乔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刘泽春,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乔冬东,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院(358厂院内)。原告刘泽春与被告乔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泽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冬东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泽春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5000元现金的借条一份。又于2012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6000元现金借条一份。共计壹万壹仟元整。被告拿钱后开始还接电话,承诺还款,后来直接不接电话。无奈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乔冬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泽春与被告乔冬东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3日,被告乔冬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泽春现金伍仟元整”,署名乔冬东。2012年12月7日,被告乔冬东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泽春现金陆仟元整”,借款人乔冬东。以上合计1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应及时清偿借款。但在原告催要后仍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未约定,故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答辩、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乔冬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泽春借款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乔冬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