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义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4月16日在平川区宝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3年12月生育一子王某甲,现已成年。2011年7月,因原告母亲在世纪春天小区申请购买了一套廉租房,被告反对不同意购买,认为如果购买该房别人就会说是我们不孝造成的,让原告退房,可实际上被告和原告母亲生活在一起时,被告经常找茬,使我们无法一同生活,后经社区居委会等多位调解人调解无果后,原告母亲在万般无奈下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原、被告纠纷不断,原告打工所赚的钱也都被被告打发孩子掏空,被告为此还不罢休,不断的闹事致使原告不能、不敢回家,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不要求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男孩王某甲生于1993年12月。婚后,通过几年的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所述婚后感情一般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纯属捏造,2013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其离婚理由不充分自动撤诉,原告又回归家庭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至2014年9月,被告于2015年1月经医院诊断患有慢性丙型肝炎,被告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不精心护理被告,害怕此病传染并承担经济负担,现在被告仍在靖煤总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7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拿走家里的存折取款购买了世纪春天廉租房,原告所述自己的钱让被告打发孩子掏空,与事实不符,由于原告逃避家庭责任,孩子上学的费用多时由被告负担,现被告认为双方有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16日在白银市平川区宝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男孩王某甲,现已成年。双方确认婚续期间共同财产有甘肃煤炭工业技工学校家属院平房一套,无存款。现被告经医院诊断患有慢性丙型肝炎,并在住院治疗期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平川区宝积乡人民政府介绍信、被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及病人出院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双方在婚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应相互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生病治疗期间,原告应予关心照顾,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