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刑初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性别:××,××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廊坊村。2000年11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翻墙跳入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庄头村被害人郭某、张某乙家中,在房间内盗得白色高仿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三星ES70型数码相机一部、金黄色项链一条、金黄色男士戒指一枚、金黄色男士扳指一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131.83元)。被告人王某盗窃后打开被害人家中大门准备离开时,被恰巧赶回家中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被告人王某随后翻墙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郭某、任某控制,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被盗物品被当场扣押,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郭某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笔记本、数码相机、项链、戒指、扳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查获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治 服审 判 员 张 敏 红人民陪审员 赵 俊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