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戚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善竹,戚善秋,戚善春,戚国相,戚仲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王某某,女。49,汉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善竹,女,62岁,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善秋,女,56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沙区。被告戚善春,女,53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国相,男,35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仲相,男,33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戚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