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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戚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善竹,戚善秋,戚善春,戚国相,戚仲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王某某,女。49,汉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善竹,女,62岁,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善秋,女,56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沙区。被告戚善春,女,53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国相,男,35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戚仲相,男,33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戚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