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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得林与金河棉花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林,金塔县金河棉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得林。被执行人金塔县金河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得林申请执行金河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30275元,执行费354元缓交。因被执行人金塔县金河棉花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