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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强某某,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和本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两处房产均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