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506号。法定代表人:马义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65号中北商城1号楼4层铺401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