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诉讼代表人:汪云飞,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被申请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曾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货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6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