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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委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汪亚友与储诚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友,储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委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汪亚友。被执行人:储诚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亚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诚华外出务工,且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