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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志阳与杨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阳,杨永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陈志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永雄,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阳与被告杨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志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阳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