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睿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睿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潘睿阳,男、汉族、2010年1月7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法定代理人潘林林,女,汉族,1990年4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潘睿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睿阳接到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