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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罗志成与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国美电��有限公司花园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成,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花园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罗志成。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花园路店。负责人刘永刚。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成与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花园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丁忆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