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21、22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毛世燕与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燕,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21、222、224号申请执行人:毛世燕,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陆拾伍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