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郭某。被告邱某。原告郭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3日当庭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军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