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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春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斌。被告赵春培。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培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志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