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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执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寿林与陈寿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林,陈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新执字第0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寿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寿山,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寿林与被执行人陈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亭新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寿山差欠原告陈寿林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由被告承担2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调解书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寿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洪庆审判员  顾 祥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