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文奎与程培国、于长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奎,程培国,于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被执行人程培国,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于长光,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禹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长光账户上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