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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孙树华、孙树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孙树华,孙树民,孙光云,王晓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政府西邻。代表人:王光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港,该行职工。被告:孙树华。被告:孙树民。被告:孙光云。被告:王晓倩。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1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孙树民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树民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