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小凤等与何黎明等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胡天政,何黎明,苟欣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凤,女,生于1967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晶,女,生于199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森,女,生于1995年5月5日,系唐小凤次女。申请执行人王焱,男,生于2004年8月9日,系唐小凤之子。法定代表人:唐小凤。被执行人:胡天政,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何黎明,男,生于1963年5月1日。被执行人:苟欣然,男,生于1965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与被执行人胡天政、何黎明、苟欣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达中民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天政补偿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117813.73元,被执行人何黎明补偿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44180.15元,被执行人苟欣然补偿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44180.15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要等待另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合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小凤、王晶、王森、王焱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来源:百度“”